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
李慧千律師被 告 丙○○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己○○
裘佩恩律師戴龍律師唐世韜律師吳祈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就被繼承人庚○○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被繼承人庚○○於民國113年2月1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
示之遺產,兩造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而被繼承人庚○○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今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原告自得訴請分割遺產;又被繼承人於104年間居住在高雄市九如之安養中心,嗣兩造均同意聘僱外傭在如附表一編號5之老家照顧,所需費用由被繼承人寄放在被告戊○處之金錢及原告共同支應,截至108年7月間,原告已經支出新臺幣(下同)699,000元;自108年8月起至113年2月10日被繼承人去世,原告支出外傭薪資計1,135,712元、雇主負擔之健保費計62,331元、就業安定費計108,000元、雇主應負擔之意外保險費計2,400元、機票費用15,600元、外傭仲介費用42,000元,合計1,366,043元;另還有負擔被繼承人之醫療費用支出計20,264元、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支出計275,130元,共計支出2,360,437元。應先自被繼承人之遺產中扣除,以應繼分各4分之1計算,兩造均繼承取得債務590,109元。
㈡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土地,因兩造對於分配並無共識,亦
均無意願繼續持有,故請求准予以變價分割,變價後所得價金,先扣還2,360,437元予原告,再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房屋依地政機關測量4等分由兩造按抽籤分配持有。其餘如附表一編號5-7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庚○○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庚○○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予以分割。
二、被告答辯:㈠被告丙○○則以: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土地不同意變價分割;
至於如附表一編號4分成四筆土地,但是按照抽籤的方式決定由誰分得哪一塊土地;編號5房屋當事人意思是建物全部拆除,避免將來衍生糾紛。原告主張2,360,437元之款項,為個人墊付之費用非屬遺產債務,不得用於遺產分配抵扣等語。㈡被告丁○○則以: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如果有人願意出價買
,我同意,如果可以分割,就分割分別共有;編號4分成四筆土地,按照抽籤的方式決定取得;編號5房屋全部拆除。
另原告於兩造父母生前已獲贈2筆土地,故應由原告全額負擔被繼承人之看護費等,屬合情合理,且被告等3人均定期返家照顧被繼承人,絕無不聞不問之理等語。
㈢被告戊○則以: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同地變價分割;編號4分
成四筆土地,按照抽籤的方式決定取得;編號5房屋全部拆除,避免將來衍生糾紛等語。
三、得心證理由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庚○○於113年2月1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現為繼承人,並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共同繼承,惟雙方現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有被繼承人庚○○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附卷可稽。準此,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並主張兩造對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約定不為分割,且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㈢次按共有物分割,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
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⑴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亦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經查,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且兩造之應繼分詳如附表二所示,已如前述,且揆諸前揭說明,將上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而本件兩造對於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不動產,大都表示願意變價分割,是本院認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扣除原告墊付之喪葬費用275,130元後(詳後述㈣3),由兩造依據應繼分之比例平均分配賣得之價金,於法無違,且對兩造並無不利,亦無因各繼承人受分配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問題,應屬適當。況以變價方式分割,足以正確反映不動產之價值,兩造中若有資力者亦得出價承買取得用資保留,免生遺憾。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土地,兩造均同意依115年4月1日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B、C、D(見本院卷第123頁)由兩造按抽籤方式分配取得單獨所有;另附表一編號5所示房屋為不動產,性質非不可分,將附表一編號5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改為分別共有;編號6-7所示金錢部分,性質上可分,以原物分配尚無困難,依其性質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為適當公平。綜上,被繼承人之遺產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㈣原告主張有為被繼承人支出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喪葬費用等共計支出2,360,437元部分。
⒈再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
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0條固定有明文;故依諸上開民法第1150條之規定,得由遺產中支付之繼承費用,限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
⒉查本件縱認原告生前有為被繼承人生前支付或代墊支出
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等費用等情為真,然此亦屬兩造所繼承之連帶債務,債權人本得對於連帶債務人之任何一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與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係就被繼承人所留之積極財產為分割所應審酌之事項無涉,原告亦不得於遺產分割時請求自遺產扣除支付,因倘若原告可主張就該等債權自被繼承人之遺產優先扣償,如此無異擔保繼承人可經由分割遺產時,以分配取得被繼承人遺產方式,獲得優先於其他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其他繼承人即兩造之債權人受償之權利,除對其他債權人顯有不公外,於法亦屬無據,原告主張支付或代墊支出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等費用應先自遺產扣除,於法自有不合。
⒊惟原告主張代墊被繼承人喪葬費用並275,130元乙節,業
據原告提出之單據、送貨單為證(見本院113年度司家調字第442號卷一第39-47頁),並未逾越一般喪葬禮儀所必要之支出行情,其金額亦屬合理。是以,被繼承人死後之喪葬費為275,130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代墊之喪葬費用275,130元,應自之遺產先行扣除,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則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方法,核與判決之基礎無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附表一:被繼承人庚○○之遺產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左列編號1-3應予變價,所得價金中之275,130元先分配為原告取得(即扣除原告墊付之喪葬費用部分),其餘價金再由兩造按各4分之1之比例分配。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同上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同上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依115年4月1日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B、C、D(如附圖)依序由原告取得編號A、被告戊○取得編號B、被告丙○○取得編號C、被告丁○○取得編號D,各為單獨所有。 5 臺南市○○區○○里○○0000號房屋(未保存登記;權利範圍:1/1) 按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6 臺南市安定區農會蘇厝分部(00000000000000):新臺幣251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7 善化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新臺幣671暨其孳息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姓名 應繼分比例 甲○○ 1/4 丁○○ 1/4 丙○○ 1/4 戊○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