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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3號原 告 王○中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請求返還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返還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原告起訴請求返還遺產被繼承人王廣如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建物門牌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其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138,200元,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又原告係請求返還系爭建物1/4,是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534,55元(計算式:2,138,200元×1/4=534,55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原告已繳1,110元,尚不足6,1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