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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原 告 蘇○達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被 告 蘇○銀

蘇○章蘇○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則為同法第70條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被繼承人甲○○戶籍地係在高雄市湖內區,且主要遺產所在亦均在高雄市,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為管轄法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