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原 告 郭和興訴訟代理人 張瑋珊律師
陳冠宇律師被 告 郭益陽
郭陳州郭和嘉楊學五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1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13「喬昇國際有限公司出資額2,205,8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喬昇國際有限公司出資額2,050,000元,遺產價額:2,205,800元」;附表中關於編號14「喬岱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4,2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喬岱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5,250,000元,遺產價額:4,200,000元」;附表中關於編號15「喬晟國際有限公司出資額187,8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喬晟國際有限公司出資額200,000元,遺產價額:187,8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琪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