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原 告 蔡家銘訴訟代理人 劉鎮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原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15元。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查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固係分割被繼承人蔡輝雄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目前固應核算為新臺幣(下同)1,949,011元(日後若有鑑定遺產價值,可能有所變動),然其訴之聲明第1、2項確認被繼承人蔡輝雄於101年10月11日所立之代筆遺囑無效與請求被告塗銷其就被繼承人蔡輝雄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同段3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遺囑繼承登記之訴,則係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為請求,應以該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69號裁定意旨參照),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為3,880,817元(日後若有鑑定其價額,則可能有變動),因該部分訴訟標的與上述分割遺產之訴之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目前應核定為5,829,828元,應徵裁判費69,711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5,39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若該部分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琪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