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蘇曉薇相 對 人 呂美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之113年度家全字第17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家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嗣兩造已達成和解,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及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以113年度家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准許之,有前開裁定在卷可稽。而兩造既已和解,且聲請人聲請聲請撤銷假處分,依上開規定,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