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68號聲 請 人 A01法定代理人 A02送達代收人 黃郁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A03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尚未滿一歲,並無經濟能力,且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A03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A03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