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暫字第13號聲 請 人 莊惠盛代 理 人 陳麗珍律師相 對 人 吳月蟾關 係 人 莊惠全
莊惠吉
合作金庫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徐錫漳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事件(113年度輔宣字第66號,原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莊惠盛於本院113年度輔宣字第66號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事件(原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裁定或以其他方式終結前,經關係人莊惠全、莊惠吉出具書面同意後,得代理相對人吳月蟾辦理其向關係人合作金庫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保單號碼:TUF0000000「合作金庫人壽富貴人生變額壽險
(一)」保險契約之維持保險契約效力事宜。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監宣字第713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於113年1月4日確定,關係人莊惠全嗣向本院聲請改定相對人之輔助人,經本院以113年度輔宣字第66號審理後,因相對人因病況改變,經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鑑定結果,認其因認知障礙症(已達失智症程度)之精神障礙影響下,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達喪失之程度,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經關係人莊惠全變更其聲請為變更為監護宣告事件(下稱本案)。因相對人年事已高,因季節更替,其身體健康易受影響,有進出醫院進行醫療之需求,為能及時協助相對人就醫,使醫院及早得到家屬之醫療同意,有於本案裁定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監護人必要;另相對人曾向關係人合作金庫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單號碼:TUF0000000「合作金庫人壽富貴人生變額壽險(一)」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系爭保單因保單帳戶價值不足,經關係人合作金庫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相對人於30日內以申請降低基本保額約定比率同時交付保險費之方式補充保單帳戶價值,否則系爭保單將停效或失效,將使相對人喪失系爭保險保障,又相對人投保保險甚多,可能仍有類似情況,故為保障相對人財產權,有准於本案裁定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監護人必要,以及時處理相對人財產事宜,避免相對人財產損害等語,並聲明:於本案裁定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二、關係人方面:
(一)關係人莊惠全則以:聲請人聲請於本案裁定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之暫時處分,並非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至4款之內容,而同條項第5款之暫時處分內容,亦不得提前實現本案請求,僅得以維持相對人適當生活與醫療所需,避免損害相對人財產之目的為限,聲請人上開聲請已發生本案請求相同之效果,逾越暫時處分之目的,自不應准許;且醫療同意以在場親屬為準,並無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之必要;而相對人所投保之系爭保單帳戶價值不足,聲請人僅需協助相對人將款項存入系爭保單帳戶即可避免系爭保單遭停效,亦無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之必要之必要等語。
(二)關係人莊惠吉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第2項規定:「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第3項規定:「第1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第4項規定「第1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5項規定「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又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法院受理本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第2項規定:「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二)聲請人固以前詞主張有於本案裁定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之暫時處分之必要,惟:就為相對人為醫療同意部分,惟:
⒈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第64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可知得代理病人簽具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或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並不以法定代理人為限,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均得為之,故聲請人據此聲請本院為於本案裁定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之暫時處分,自屬無據。
⒉然就系爭保單因保單帳戶價值不足,經關係人合作金庫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相對人於30日內以申請降低基本保額約定比率同時交付保險費之方式補充保單帳戶價值,否則系爭保單將停效或失效,將使相對人喪失系爭保險保障部分,依聲請人提出之資料顯示確屬實情,關係人莊惠全雖以:聲請人僅需協助相對人將款項存入系爭保單帳戶即可避免系爭保單遭停效云云,但經本院依職權與關係人合作金庫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承辦人聯絡確認後,其表示:「系爭保單為投資型保單,必須就要保人進行風險評估,方能提出補充保單價值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繳交保險費補充保單價值,但要保人吳月蟾目前因意識狀態問題,本公司認為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提出申請,方能進行風險評估,否則無法同意其繳交保險費補充保單帳戶價值」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按,可見確有為相對人選定代理人辦理維持系爭保單效力事宜,方可使系爭保單維持效力,並非僅將款項存入系爭保單帳戶即可避免系爭保單遭停效,關係人莊惠全上開主張,尚無足採;又系爭保單包含有失能保障,為保障相對人之最佳利益,避免保險事故發生時系爭保單停效導致相對人無法獲得保險金,自有核發暫時處分維持系爭保單效力之必要,然聲請人之聲請有道德危險存在,尚無從依此准許,斟酌聲請人及關係人莊惠全、莊惠吉均為相對人之子女,且經關係人合作金庫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渠等並為系爭保單之受益人,系爭保單不陷於停效不僅對相對人有利,亦對聲請人及關係人莊惠全、莊惠吉有利,然為避免聲請人藉機恣意處分相對人財產之疑慮,本院認有由關係人莊惠全、莊惠吉行使同意權之方式監督聲請人辦理之維持系爭保單保險契約效力事宜之必要性,爰核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暫時處分,此雖與聲請人聲明不符,然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2條規定:「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於必要時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其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但以具體、明確、可執行並以可達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故本院核發上開暫時處分,自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基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琪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