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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168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魏○○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解本院114年度家全字第19號之來龍去脈,爰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為防止債務人在假扣押執行前處分或隱匿其財產,以達假扣押之保全目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明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此一隱密性之要求,揆其立法意旨,在於保全執行效果,避免債務人於執行前獲悉而脫產。是債權人為假扣押聲請,非經法院裁定准許並為假扣押執行後,不得預先通知債務人假扣押聲請情事,以貫徹保護債權人之保全目的。

三、查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家全字第19號裁定准許在案,且相對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現正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394號執行假扣押程序中,尚未終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則揆諸前開說明,為維持假扣押之隱密性,保全執行之效果,尚不宜使聲請人知悉假扣押聲請內容,是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4年度家全字第19號假扣押事件卷宗,因卷內文書有涉及當事人或業務秘密,如准聲請,有致相對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自應不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