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 丁○○關 係 人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酬金酌定為新臺幣38,000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51號為未成年人甲○○選任之程序監理人,該事件所進行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程序,業於民國114年5月21日執行完畢,為此聲請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本院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執行訪談時間、執行地點、執行內容,暨考量本案聲請人進行訪視之次數、撰寫報告,事件繁簡程度以及通知關係人就就聲請人之酬金數額表示意見等結果,本院認就本件程序監理人之酬金應酌定為38,000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