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12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定有明文,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上開規定,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