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04號原 告 陳明傑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玄憲間請求裁判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原告本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04號原 告 陳明傑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玄憲間請求裁判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原告本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