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28號再審原告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5項、第77條之17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本件家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乙○○○等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核,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事件前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家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確定,應徵收之再審裁判費為6,7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