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28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28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