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4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