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61號原 告 王俊仁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春子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返還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返還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原告起訴請求返還遺產被繼承人王蔡素雲於起訴時已知如附表所示遺產,其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205,513元,此有被繼承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可稽,又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是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3,735,171元(計算式:11,205,513元×1/3=3,735,1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35,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