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76號原 告 戴秀枝

林王惠珍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木欽間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788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而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按各公同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回復之共有物全部價額計算。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戴木欽間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均為新臺幣(下同)72,759,000元,稽之上開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訴訟目的一致,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