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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03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乙○○應將坐落○○市○○區○○段000000地號(重測後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返還原告;㈡請求被告丙○○給付新臺幣(下同)258,07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之公告現值加計請求給付之金額,總計為1,402,567元【計算式:2,601.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80元×1/2+258,079元=1,144,488元(元以下4捨5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9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