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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53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53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5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