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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97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陳淑香法扶律師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又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3條亦定有明文。另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此觀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明,考其立法意旨,因親子非訟事件多發生在子女身分關係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未成年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故以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A03、A04、A05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稽之除未成年人A03、A04、A05均設籍在雲林縣○○市○○○路00號處所外,且依社工人員訪視報告調查所得,未成年人A03、A04、A05目前亦均隨聲請人在雲林縣生活而未住居在本院轄區,故本件應由未成年人A03、A04、A05住居及生活所在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為最適當,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