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37號抗 告 人即 聲請 人 A01
A02A03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37號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