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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楊庭懿即楊龍池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對被告陳楊美惠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311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陳楊美惠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二審認屬一般財產權民事之訴訟事件發回本審審理。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31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43,31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