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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吳○民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芳等間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