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郭懿雲
郭懿慧郭懿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致楷間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