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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訴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丙○○

丁○○戊○○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特留分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4,682,724元為相對人甲○○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特留分等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訴訟,現由貴院以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審理中,因原告之被繼承人乙○○之自書遺囑將坐落臺東市○○段○00地號之土地及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東市○○路○段00號及56號之建物2棟(門牌號碼臺東市○○路○段00號建物之建號為臺東市○○段○00號建號;門牌號碼臺東市○○路○段00號建物則未辦理保存登記)遺贈予相對人甲○○,因相對人甲○○已持遺囑以遺贈為原因,就上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而侵害原告之特留分,經聲請人起訴行使扣減權,並依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甲○○返還不動產並塗銷遺贈登記。聲請人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便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准就附表所列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規定之立法理由,係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又為擔保被告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於原告已為釋明而不完足時,或其釋明已完足,法院均得命供相當之擔保後為登記。而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處分被告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法院裁定時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院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等之被繼承人乙○○自書遺囑將坐落臺東市○○段00地號之土地及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東市○○路○段00號及56號之建物2棟遺贈與相對人甲○○,因相對人甲○○已持遺囑以遺贈為原因,就坐落臺東市○○段○00地號之土地及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東市○○路○段00號(即臺東市○○段00號建號)之建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而侵害原告之特留分,經聲請人起訴行使扣減權,並依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相對人甲○○返還不動產並塗銷遺贈登記,現由本院以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確認特留分存在等事件審理中,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二)稽之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持被繼承人乙○○自書遺囑,就坐落臺東市○○段○00地號之土地及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東市○○路○段00號(即臺東市○○段00號建號)之建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而侵害原告之特留分,聲請人聲請人起訴聲明依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相對人甲○○返還不動產並塗銷遺贈登記部分,訴訟標的核屬基於物權關係之請求,且此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規定得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要件。

(三)又依聲請人之主張及舉證,堪認其已就本件請求為相當之釋明,惟其釋明縱令完足,為免相對人甲○○因該訴訟繫屬登記受有損害卻無法獲得賠償,本院認仍應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許可本件之聲請。而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經訴訟繫屬登記後,有致處分不易而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而以系爭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列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609,080元,又因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屬於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本案訴訟為有關繼承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

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6月、2年6月及1年,合計為6年,則相對人甲○○倘因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相對人等可能遭受之損害為4,682,724元【計算式:15,609,080元×5%×6年=4,682,724元】,認聲請人應為相對人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4,682,724元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附表:

編號 遺產明細 1 臺東市○○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 臺東市○○段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