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裁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19號聲 請 人 黃○璵代 理 人 林心惠律師

劉朕瑋律師相 對 人 黃○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乙○○負擔。理 由

一、按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但兩造前經血緣鑑定,對於檢驗機構出具之血緣鑑定報告書檢驗結果真正性不爭執,並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終結,自應由本院依前揭規定而為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3年8月30日認領相對人,惟經聲請人與相對人做血緣鑑定,確認兩造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故提起本件訴訟。為此,聲請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三、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為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所明定。蓋親子關係存否,乃以事實上血緣為基礎,且涉及兩造間之父母子女地位是否存在,不只影響雙方之身分,關於雙方因該身分而產生之法律關係亦將隨之變動。再者戶籍登記事項,係因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為更正戶籍上之記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6款之規定,當事人可憑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資料上載明聲請人為其父,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參,兩造已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現聲請人否認與相對人間之血緣關係存在,顯足影響兩造間私法上親屬、扶養、繼承等身分關係之存否,而使聲請人前開主張之法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不安狀態,法院得以判決加以除去,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登記為聲請人之子,惟其與相對人間實際上並無親子血緣關係乙節,業據提出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血緣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為據。依系爭鑑定報告所載,鑑定方式為抽取聲請人、相對人之人類血液為檢體,進行DNA型別分析,綜合研判結果為兩人間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等情,核與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相符。

(二)兩造對於系爭鑑定報告之結論、相對人非相對人之母陳○怜自聲請人受胎所生子女之事實、聲請人於110年6月間知悉聲請人與相對人非親子關係之事實均不爭執,並製有合意程序筆錄存卷可查,綜合上開事證以觀,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並無父子之血緣關係之事實,應屬可採。

(三)從而,聲請人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