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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裁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95號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 周○鏜代 理 人 陳威延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 周○祥

周○俊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及相對人反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周○鏜之聲請駁回。

二、相對人周○祥、周○俊對於聲請人周○鏜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三、第一、二項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周○鏜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周○鏜(下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周○祥、周○俊(下合稱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業據相對人反請求減輕或免除對於聲請人之扶養義務,茲因反請求部分為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但兩造於調解程序中已就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於成年前有未盡扶養照顧之事實(亦即相對人有無得以減輕或免除對於聲請人扶養義務之事實)均不爭執,並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終結,有民國114年6月10日合意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而為裁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訴外人周○謹結婚,婚姻關係存續中育有相對人,而聲請人與周○謹已離婚多年。又聲請人目前71歲,年事已高而無法工作賺取薪資,顯有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情事,為此提起本件聲請。又參酌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112年度臺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2,661元,爰請求相對人應自聲請狀送達翌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扶養費11,331元。前開給付相對人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12期之期間各視為亦已到期等語。

三、相對人答辯及反請求意旨略以:相對人從小由祖父母與母親扶養長大,在祖父車禍過世後,便由聲請人母親及祖母扶養。相對人成長過程中,聲請人離家在外與人同居,未曾給付分毫養育相對人,對相對人生活狀況完全不予聞問。故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行為,顯屬情節重大,請求准予免除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且以親等近者先負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1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父親,為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乙節,有兩造戶籍謄本為憑,又聲請人現年71歲,自113年8月間即無法工作賺取薪資,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依上開規定,足認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二)次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經查,相對人主張聲請人對相對人未盡扶養義務等情,為聲請人所不爭執,兩造同意由法官裁定減輕或免除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復於調解期日就下列事實,製作合意程序筆錄在案:

1.兩造對下列資料之內容不爭執:

(1)兩造之勞健保、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

(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3月28日保職補字第11413023270號聲請人之勞保給付。

(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4月7日南市社工字第1140497995號函。

2.兩造對於聲請人於相對人年幼時即離家在外與人同居,相對人自幼分別由祖父母及母親扶養,祖父車禍過世後,便由母親及祖母扶養長大,聲請人自相對人幼年起即未照顧、扶養相對人之事實不爭執。

3.兩造對下列之事實不爭執:

(1)相對人周○祥從事服務業工作,月收入3萬2千元,已婚育有1名子女,需負擔家計。

(2)相對人周○俊目前無工作,僅在機構幫忙,每天領取微薄收入,未婚無子女,需負擔自己生活。

(3)相對人周○祥、周○俊皆無餘力支付聲請人生活所需之相關費用。

(三)從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相對人請求免除對於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核與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分別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