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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陸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大陸地區天津市○○○區○○○○000000○0000○○00000號、(2025)津0116民初2404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及該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管轄之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該公證書經中華民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證明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又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認可大陸地區天津市○○○區○○○○000000○0000○○00000號、(2025)津0116民初2404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系爭民事判決書),並未提出系爭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及該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管轄之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該公證書經中華民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證明書,揆諸前開規定,尚難認定系爭民事判決書已確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裁判
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