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216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A01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複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A03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複代理人 姜奕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2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復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兩造均具狀表示已達成和解,請求再開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