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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24號原 告 郁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沐蓉被 告 上昇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呂永泰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3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新11,14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