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上昇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呂永泰被上訴人 郁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沐蓉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