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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64號原 告 李俊昇被 告 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國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532號裁定限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76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4年7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補卷第73頁),惟原告迄未繳納,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附卷可參(補卷第75至85頁),則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