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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源耐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41,20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7,2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