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93號原 告 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東洪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被 告 日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大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5萬79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萬23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萬18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已通知115年1月8日上午10點審理。如原告未遵期繳納,將裁定駁回訴訟並通知取消庭期;如未取消庭期,請被告於開庭日之10日前提出答辯狀(分列不爭執事項、爭執事項,及就爭執事項答辯理由),書狀及附屬文件於提出於本院外,全部影本請直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又如續行訴訟,兩造亦得於開庭日之10日前具狀表明有無調解意願,以利本院安排(調解時間另行通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