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9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BR000-K112034(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間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又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5條第1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王鍾湄法 官 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