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抗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37號抗 告 人 蔡惠嬌相 對 人 鑫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福檢 查 人 王永昇會計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113年度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選派王永昇會計師(住○○市○○區○○路0段000號)為鑫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鑫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第一審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一)本件抗告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須依當事人提出或法院職權進行調查所得之證據,就抗告人是否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及是否已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予以形式上審查。

(二)依據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持有情形,確有連續2年應付帳款金額異常巨大,明顯皆與當年度年營業成本不相當之情形,應付帳款之債權人明細為何?帳款負債是否真實存在?或實為虛列公司負債?而降低並損及全體股東權益?又相對人帳上銀行存款高達新臺幣(下同)億元,卻有9千餘萬元之未列明細股東借款往來,相對人資金充裕,何須向股東借款?股東借款人明細與借款條件為何?有無公司董事會議紀錄討論借款案由(陳文元董事未受通知開會)?有無銀行匯款紀錄證明借款真實性?或僅為借貸平衡,實為虛列公司股東往來負債,巧立名目日後以公司資金交付特定股東,圖利特定股東?而降低並損及全體股東權利?再者相對人所有位於臺南市仁德區保安工業區約有3,000坪之工業用土地(下稱系爭土地),111年度、112年度土地價值均僅估列8,808,600元,明顯低於市價甚多,是否有資產重估,或故意予以低估進而影響股東權益之情?

(三)綜上所述,依據相對人之財務報表已知有嚴重影響股東權益之狀況,抗告人為維股東權益,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相對人應提供⑴、111及112年度應付帳款債權人明細金額(包含相關進貨訂單及進貨發票及期後付款匯出金流證明);⑵、111及112年度全年進貨訂單及進貨發票及付款證明;⑶、111及112年度全年度銷貨訂單及銷貨發票及收款證明;⑷、111及112年度股東往來債權人明細金額(包含同意向股東借入鉅額之董事會議紀錄、書面借據、匯入款金流證明);⑸、111及112年度公司全部存摺及銀行帳戶明細。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請求選派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本院113年度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可議,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相對人為家族企業,之前由抗告人之配偶擔任法定代理人時,亦從未召開股東會,換現任法定代理人經營後,抗告人才要求召開股東會,相對人已於113年11月29日召開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抗告人亦有委託代理人參加,相對人已依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規定,將111年、112年經會計師簽驗過之財務報表(因召開系爭股東會時,113年未結束,無法編製113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閱,並於本件聲請程序中將上開資料直接寄送予抗告人,抗告人已知悉相對人之財務業務情形,抗告人未檢附理由、事證以說明相對人之經營存有如何不忠實或違反法令、章程之處,故本件應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乃在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故於股東持股達一定期間及股數之限制要件下,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是以立法者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衡平酌量,故抗告人僅需於提出聲請時,具備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股東之要件,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非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意旨,亦同此見解。

四、經查抗告人持有相對人股份3,500股,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2%,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抗告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乙情,有抗告人提出相對人股東名冊1件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9頁),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是抗告人具備上開法條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應堪認定。

五、抗告人主張相對人連續2年應付帳款金額異常巨大,明顯皆與當年度年營業成本不相當之情形;相對人帳上銀行存款高達億元,資金充裕,何須向股東借款9千餘萬元;再者相對人所有系爭土地,111年度、112年度土地價值均僅估列8,808,600元,明顯低於市價甚多,是否有故意低估而影響股東權益,而認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等情,雖為相對人以前開情詞否認。惟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於111年度營業成本僅79,021,297元,期末尚未清償之帳款竟高達103,812,173元、112年度營業成本僅49,219,655元,期末尚未清償帳款高達112,094,882元,顯有異常乙節,已據抗告人提出相對人111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11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各1件為證(見原審卷第399頁至第405頁),並述明理由:一般正常應負供應商貨款若於正常收貨後4個月內付清,則111年度期末應付帳款正常金額應為26,340,432元(計算式:79,021,297元÷12月×4月=26,340,432元)、112年度期末應付帳款正常金額應為16,406,551元(計算式:49,219,655元÷12月×4月=16,406,551元),顯示相對人111年度、112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期末應付貨款金額相當於累積2年度的營業進貨帳款未支付,明顯不合營業常規。再者相對人111年度銀行存款有86,131,147元,卻向股東借款82,000,000元,112年度銀行存款有127,693,347元,卻向股東借款高達90,200,000元等情,可見抗告人已提出證據釋明相對人所製作之上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其據以製作之帳冊內容,確有疑義致有損及股東權益之嫌,而有選派檢查人檢查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又抗告人請求檢查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涉及詳細之進項及支出項目之憑證,與其間往來情形,尚無法僅憑相對人召開系爭股東會,並將其111年、112年經會計師簽驗過之財務報表備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閱及寄送予抗告人即可明瞭,是相對人辯稱抗告人因此已知悉相對人之財務業務情形云云,尚無法保障少數股東之權益,並無可採。是自形式上審查,抗告人為相對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少數股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其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表明其檢查之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向本院聲請選派指定會計師為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要屬有據。則原裁定以抗告人尚未釋明有選派檢查人之理由及必要性為由,而駁回抗告人之選派檢查人之聲請,尚有未恰。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詢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下稱臺灣會計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會計師,經徵詢多位會員,均無意願擔任本件檢查人乙節,有臺灣會計師公會114年5月28日會總字第1140000142號函1件在卷可稽,而抗告人聲請選派王永昇會計師(住○○市○○區○○路0段000號)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本院審酌王永昇會計師之學、經歷,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財產情形,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抗告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王永昇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17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柯雅惠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編號 帳目 1 111及112年度應付帳款債權人明細金額(包含相關進貨訂單及進貨發票及期後付款匯出金流證明)。 2 111及112年度全年進貨訂單及進貨發票及付款證明。 3 111及112年度全年度銷貨訂單及銷貨發票及收款證明。 4 111及112年度股東往來債權人明細金額(包含同意向股東介入鉅額之董事會議紀錄、書面借據、匯入款金流證明)。 5 111及112年度公司全部存摺及銀行帳戶明細。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