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撤字第1號原 告 施頴銘
陳志明陳家豪陳清輝黃盈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被 告 台南市商業會法定代理人 宋俊明訴訟代理人 王錦東被 告 劉麗滿
沈美雪黃坤山陳樹華楊文達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鎮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