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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8號聲 請 人 蔡金木訴訟代理人 吳岳輝律師相 對 人 陳美鳳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款事件(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127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輕度身心障礙者,名下資產微薄,積蓄全遭相對人占用未還,實無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證明書、111-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0-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堪可採憑。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返還保管款事件,已由本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1274號受理在案,而依聲請人所提上開事件起訴狀記載之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