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44號抗 告 人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住○○市○○區○○○路○段00號十 二樓之0代 理 人 郭芸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鉉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