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87號聲 請 人 AC000-A113280(甲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AC000-A113281(乙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AC000-A113280A(丙男)(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AC000-A113280B(丁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上四人共同代 理 人 林威成律師(法律扶助)相 對 人 顏嘉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女、乙女均尚在就學而無收入,聲請人丙男、丁女收入不豐,聲請人四人均為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就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准予全部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四人均為低收入戶,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南市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196號),前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有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且聲請人於本訴(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196號)主張之事實,前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侵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認相對人有罪並科刑,有該案判決可參(見上述補字卷),經核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