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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81號聲 請 人 李苡甄訴訟代理人 邱慧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方碩方有限公司、謝緯翔間請求返還勞務服務費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勞務服務費用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民事起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經本院核閱114年度補字第1118號卷宗無訛,且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可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