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慶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章程條文,核非屬該財團法人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相關事項之變更而得向法院聲請為必要處分之範疇,自無庸聲請法院裁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不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