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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聖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湛然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湛然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46年11月27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3年12月12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應業務需要,於113年12月19日經第5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共14條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湛然寺法人登記證書、113年12月19日第5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新、舊捐助章程條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湛然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惟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湛然寺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第1條之變更係法人名稱;第4、6、7、8、9、10、

11、13、15、16、27條之變更係將原條文之文字稍作修正、調整;第12條之變更係修正退寺及撤銷信徒資格,上開條文之變更均難認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關,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上開聲請,均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日期:2025-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