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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4號聲 請 人 周智慧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南榮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南榮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內容」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南榮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求(籌設南榮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玉秀雙語高級中學),經董事會於民國114年8月6日召開第17屆第8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四條如附表「修訂後條文內容」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南榮學校財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第17屆第8次董事會議會議紀錄、出席簽名單、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附卷為憑,堪信為真。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上開條文之修訂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以114年9月5日臺教技(二)字第1140087133號函准予核定在案,亦據聲請人提出該函文為證,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南榮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四條如附表「修訂後條文內容」欄所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修訂後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第四條 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下列學校,其名稱及地址如下: 一、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臺南市○○區○○里○○路○○○號。 二、南榮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玉秀雙語國民小學:臺南市○○區○○里○○路○○○號。 三、南榮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玉秀雙語高級中學:臺南市○○區○○里○○路○○○號。 第四條 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下列學校,其名稱及地址如下: 一、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臺南市○○區○○里○○路○○○號。 二、南榮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玉秀雙語國民小學:臺南市○○區○○里○○路○○○號。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