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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6號聲 請 人 林添茂代 理 人 林怡馨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因應實務需要,經董事會於民國114年7月31日第8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條、4條、第11條(詳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修改前章程、修改後章程、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第8屆第5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暨授權書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業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此亦有該局114年10月22日南市社助字第1141449126號函在卷可參。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三條:本會目的事業如左: 一、急難、災害救助及照顧鰥、寡、孤獨、殘障、團體或個人。 二、捐助對社會暨公益事業有貢獻之團體或個人。 三、獎勵對宗教、醫學有特殊貢獻之人士或團體。 四、獎勵對改善社會風氣有特別貢獻之人士或團體。 五、獎助或捐贈南臺科技大學辦理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六、獎(助)學金。 七、其他與本會創立宗旨有關之公益暨社會慈善事業。 第三條:本會目的事業如左: 一、急難、災害救助及照顧鰥、寡、孤獨、殘障、團體或個人。 二、捐助對社會暨公益事業有貢獻之團體或個人。 三、獎勵對宗教、醫學有特殊貢獻之人士或團體。 四、獎勵對改善社會風氣有特別貢獻之人士或團體。 五、獎助或捐贈南臺科技大學辦理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六、獎(助)學金。 七、有關協助身心障礙及關懷老人、婦女暨幼兒福利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八、其他與本會創立宗旨有關之公益暨社會慈善事業。 第8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增訂「有關協助身心障礙及關懷老人、婦女暨幼兒福利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第四條: 本會事務所設於台南市○○區○○○路○○○號。 第四條: 本會事務所設於台南市○區○○街○段000號九樓。 第8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 第十一條: 本會設置董事十五人,均為無給職,第一屆董事會之董事由創辦人吳俊傑先生遴聘適當人選擔任並組成董事會。 第十一條: 本會設置董事十五人,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總額三分之一,均為無給職,第一屆董事會之董事由創辦人吳俊傑先生遴聘適當人選擔任並組成董事會。 第8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增訂「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總額三分之一」。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