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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7號聲 請 人 林建良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荷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荷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南市私立荷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臺南市政府於民國97年11月3日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應業務需要,經第6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私立荷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組織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新舊捐助組織章程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10月22日南市社助字第1141454897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組織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業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表示同意辦理,有上開函文在卷可參,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亦即捐助章程第5條修正為如附件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