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信良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下稱長榮中學)之董事長,長榮中學於民國37年8月12日報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立,並領有本院發給之法人登記證書。茲因長榮中學業經113年7月19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下稱系爭章程)如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教育部113年9月27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110935號函同意核定,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函、113年7月19日董事會議議事錄暨簽到表、新舊系爭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核准變更之捐助章程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等情,認聲請人聲請變更系爭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