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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0號聲 請 人 趙崇義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件為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前已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500元,故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