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0號聲 請 人 趙崇義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德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德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新舊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福壽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民國114年4月18日經第3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更名,更名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德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並因應相對人更名、財團法人法規進行捐助章程修正及辦理第四屆董事會董事改選相關議案,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114年7月9日南市社助字第1140978468號函同意在案,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法人捐助章程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至於非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同此意旨)。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原名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
福壽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114年4月18日召開第3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更名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德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並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7月9日南市社助字第1140978468號函、董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及對照表在卷可參,上述事實堪以認定。
㈡本院審酌附表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
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分別為董事任期、職權、會議參與方式、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會計制度之建立、董事長消極資格、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之變更及增訂,應屬原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或屬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相對人財產而須變更組織者,且聲請人聲請變更該等捐助章程條文,與財團法人立法精神不相違背,亦未牴觸民法、財團法人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列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於其餘修正條文僅涉及名稱、目的事業、條文條號或項次
變更,並非屬於變更財團之組織或其重要管理方法,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關,非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規定應由法院裁定許可變更之事項,依前述說明,此等修正條文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辦理變更登記,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石秉弘【附表:新舊條文對照表】條文項次 原條文(109年5月28日修正) 修正條文(114年4月27日修正) 備註 第一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福壽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德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增加法令依據、更名 第五條 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一、老人福利。 二、兒童福利。 三、婦女福利。 四、少年福利。 五、殘障福利。 六、貧困病患之醫療輔助。 七、社會福利之推廣服務。 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一、老人福利。 二、兒童福利。 三、婦女福利。 四、少年福利。 五、身心障礙福利。 六、辦理及推展各項長期照顧服務相關事項。 七、貧困病患之醫療輔助。 八、社會福利之推廣服務。 變更、增加目的事業、項次變更 第八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如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會議辦理之。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一人辦理之。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爲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如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會議辦理之。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一人辦理之。 董事任期變更為四年 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各項計畫之審核。 五、組織及人事任免、薪資案之審核及決定。 六、基金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合併之擬議。 九、其他有關捐助章程規定或重大業務決議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董事會之職權: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與財產管理及運用。 四、各項計畫之審核。 五、董事之改選及解任;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六、內部組織之訂定與管理。 七、基金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一、其他有關捐助章程規定或重大業務決議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董事會職權變更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增列視訊參與之方式 第十七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地方政府,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機構。 本會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捐贈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修正因故解散時財產捐贈方式 第十九條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擬具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前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清冊。 七、設立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證明。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擬具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前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清冊。 七、設立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證明。 八、當年度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或財產總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時,檢附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增列第八款 第二十條 本會行政組織之規範 ┌業務組 董事會 董事長 秘書├事業組 └財務組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事務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 原第二十條刪除;原第二十一條移至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事務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 凡犯罪經判決一年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在職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原第二十二條移至第二十一條;董事消極資格變更 第二十二條 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 得擔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在職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應設立專戶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 原第二十三條移至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應設立專戶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增列資金運用、保管方式 第二十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原第二十四條刪除 原第二十五條移至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 原第二十六條移至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