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33號聲 請 人 陳麗眞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家億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家億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家億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家億基金會)董事長,家億基金會於民國82年11月24日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設立登記日期為同年12月8日,並經本院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6冊第3頁第253號)在案。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14年11月11日第12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114年11月11日第12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含開庭通知、議程、會議紀錄、出席簽到簿)、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新、舊捐助章程等件為憑(本院卷第13至39頁),堪信為真實。

又南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其捐助章程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亦以114年12月4日南市社助字第1141648277號函表示許可辦理,有該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日期:2025-12-22